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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改房能否平分产权?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87

离婚能否平分房改房的产权?一对夫妻共同拥有一套90平方米的二居室,该房屋原为女方单位分配的公房。1994年,两人根据房改政策以4万元的成本价购买了该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在房屋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男方没有其他住房,因此在法庭上提出希望双方各住一间房,或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公平分割。然而,法院未予支持,判决该房屋归女方使用居住,并要求女方将购房款的一半即2万元补偿给男方,男方则需立即搬离。

男方对此判决心存不满,认为自己吃亏,遂向律师咨询。律师指出,房改房的产权分割问题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政策和法规。

根据房改政策,房改房的产权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标准价购买,只取得部分产权,仍与原单位存在共有关系;另一种是以成本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针对这两种情况,律师分别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其产权归属较为复杂。由于未取得完全产权,该房屋仍属于部分产权,即与售房单位存在共有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答也指出,对于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法院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若一方分得部分产权,应按所占产权比例,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价值的补偿。然而,这种规定在现实中显得不够公平,尤其在房改房未来可能上市交易的情况下,其市场价值远高于标准价,导致一方实际获得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另一方,违背了婚姻法中夫妻平等的财产权和处分权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又做出变通规定,即“对于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若双方同意或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当,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虽然这种方式并非最优解,但目前法律尚未有更明确的规定,只能适用这一变通处理办法。

其次,关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产权归属则更为明确。根据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性质为私产。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得公房,该房产即被视为个人私有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然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哪一方,只要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按照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分割,而非仅依据购房时的成本价。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也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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