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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纪被开除能否以过往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75

案情回顾: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施先生应聘至某实业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施先生与公司又于2007年、2009年分别续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公司与施先生进行谈话,并制作了他亲笔签名的谈话笔录。在笔录中,施先生承认自己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私设“账外账”未向公司汇报,并在工作交接时也未将相关账目移交继任同事。同年7月底,公司以施先生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施先生在签收退工单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施先生在任职期间私设“账外账”,违反了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影响了正常经营。公司未在2006年合同期限内处理其违纪行为,是因为当时尚未发现。施先生则认为,他已于2007年离开原岗位,按照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公司直到2011年才发现其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显然不合常理。

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以施先生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公司应向施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

律师观点:用人单位能否以过往违约行为解除续签合同
1. 在本案中,为何用人单位不能以前份劳动合同期间的违约行为解除续签合同?
首先,施先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06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而公司并未在该合同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处理,之后又多次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这可视为公司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已作出容忍或放弃追究的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劳动关系是连续的,但每次签订或续签的劳动合同均具有相对性和期限性,续签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可以与前份合同一致,也可以不同。除非双方在续签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前份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为由解除续签后的劳动合同。

2.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解除续签的劳动合同?
首先,若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因前份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则应依据双方约定处理,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其次,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且因某些客观原因,如隐匿违纪事实、危害后果短期内无法预见等,导致公司在正常管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其违纪行为,且该行为足以使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在发现该行为后的合理期限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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