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因严重家暴离婚,实施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9-06) 浏览 227

案情简介:
因工作原因,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逐渐疏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多次对被告实施严重家庭暴力。2005年8月,原告无故殴打被告,造成其右手前臂及右尺骨骨折。2007年1月,原告又无故用拳击打被告头部,致其脑震荡,至今仍存在后遗症。2007年3月10日晚,被告准备就寝时,原告竟将刚烧开的开水倾倒在被告头部,导致其头部、背部等多处烫伤。2009年4月6日晚,原告前往被告工作的陶山工业区袜厂,对其实施殴打,造成被告全身多处受伤,无法动弹。被告在原告离开后立即向陶山派出所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其送至陶山卫生所救治。随后,瑞安市公安局陶山派出所作出瑞公(陶)行决字(2009)第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原告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均认为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若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如其行为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法院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若在家庭生活中遭遇家庭暴力,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咨询相关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