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免费乘车是否免责?
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返回途中,50岁的张某(李某邻居)拦车要求买票,李某出于情面未收钱,允许张某上车。正当车辆正常行驶时,王某(女,与李某、张某同村)骑自行车从公路右侧突然猛拐至左侧,李某出于本能紧急制动,成功避免了与王某的碰撞,但因车辆惯性,张某因毫无准备而撞在前方的铁扶手上,导致锁骨骨折,医疗费用达2600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以张某免费乘车为由拒绝,并主张张某应向王某索赔。王某则辩称自己是无意为之,认为责任应由李某承担,也拒绝赔偿。张某无奈,遂将李某和王某一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防止恶性交通事故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属于合理、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129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违规横穿公路,是引发险情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紧急避险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也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许多驾驶员和乘客可能并不清楚。本文结合《民法通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首先,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合法免责事由,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存在正在发生的、威胁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避险行为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三是避险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的紧急制动是为了避免与王某的碰撞,属于合理避险,且未造成更大损害,因此不构成不当避险。
其次,乘客是否免费乘车,并不能成为驾驶员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290条和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除非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问题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因此,即使张某是免费乘车,只要李某同意其上车,就应对其安全负责。本案中,张某无票乘车是经李某同意的,因此李某需对张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张某自身存在疾病或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乘客免票乘车并非驾驶员免责的合法理由,而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免责,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引发险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因合法避险行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