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转账44万元被妻子追回,法院判决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王铭与邱莹于2008年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铭与江津的李莎相识并发展出暧昧关系。2011年10月21日,王铭在未告知邱莹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向李莎支付40万元用于购车。同年11月30日,他又以“借款”名义转账4万元给李莎。之后,两人还于2012年1月26日一同前往三亚等地旅游。
2012年4月,邱莹得知丈夫的这些行为后,与王铭的关系急剧恶化,最终两人离婚。随后,邱莹将王铭和李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王铭转账给李莎的40万元。
近日,大渡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邱莹主张,王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44万元转账给李莎,属于赠与行为,该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权要求返还。王铭在庭审中承认了这一事实,并表示愿意让李莎将款项返还给邱莹。然而,李莎辩称,王铭转账给她的钱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并非赠与。法官要求李莎提供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供。
法院认为,王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莎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将40万元以转账方式赠与李莎,且无其他经济往来,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由于双方均未能证明该笔款项为王铭的个人财产,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支持邱莹要求返还40万元的诉讼请求。
至于2011年11月30日王铭以“借款”名义转账的4万元,因转账信息明确标注为借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由此可见,丈夫在婚姻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有权依法追回。对于第三者而言,需谨慎对待此类关系,以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受伤害的妻子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