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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0) 浏览 153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一般交易条款或普通条款。“附合契约,谓契约之内容,预由当事人一方为之确定,他方当事人惟得依其既定内容,为加入之契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2)规定:“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俄罗斯联邦典》第628条规定:“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以表格或其它标准形式所决定,并且另一方只能对其完全附合的方式接受的合同。”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第247-1条将之表示为:“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于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立之契约。”我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归纳以上学者学说与立法,格式条款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一、内容由一方预定,即合同的标准性。

二、对象不特定,即交易对象具有一般性。

三、内容不容协商,即附合性,“要么订立,要么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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