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定义与法律特征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部分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也有学者使用附从合同或定式合同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采用“格式合同”这一术语。通常而言,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若仅部分采用格式条款,则称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定或印制为固定格式,供不特定人重复使用,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格式合同的要约面向公众发出,并在某一特定时期内规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2. 其条款由一方单方面事先制定;
3. 格式条款的定型化特征使得合同相对方无法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
4. 格式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存在;
5. 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具有显著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合同的另一方则多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