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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表兄妹婚姻无效,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定?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91

案情简介:原告田某与被告徐某1系姨表兄妹关系,其母亲为同胞姐妹。两人于200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年××月××日生育子女徐某2。孩子出生后,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徐某2由被告的父母代为抚养。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主张,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其婚姻无效,并将子女徐某2的抚养权判给被告徐某1。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子女徐某2由被告徐某1抚养。原告田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被告徐某1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徐某2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已由(2017)黔05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尽管被告徐某1未到庭,但其在答辩中明确表示希望由自己抚养孩子,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由于徐某2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被告生活,已适应当前的生活环境,为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认为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请求,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首先,婚姻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亲属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其子女仍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其次,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父母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和生活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作出决定。

最后,即使一方未取得抚养权,其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仍需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应定期进行,通常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月支付。若父母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支付;若负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则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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