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表兄妹结婚被判无效 孩子怎么办
案情简介:姨表兄妹结婚被判无效
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姐妹,双方系亲姨表关系,双方于200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年××月××日生育孩子徐某2,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长年在外打工,孩子由被告父母代为照管,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诉称,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关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另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关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的规定,我现居无定所,无力抚养孩子,孩子徐某2由被告徐某1抚养为宜。故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孩子徐某2由被告徐某1抚养。
法院判决:原、被告生育的孩子徐某2由被告徐某1抚养,由原告田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被告徐某1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徐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被告的婚姻无效问题,本院已通过(2017)黔05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判决。对原、被告的孩子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的规定,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进行判决。虽然被告徐某1未到庭,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其在答辩中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田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因孩子徐某2一直与被告生活,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孩子徐某2由被告徐某1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要求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的主张,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被告主张的抚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归谁
首先,婚姻是否有效与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其次,抚养权归谁,可以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会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
最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会改变,同样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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