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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定金后发现无房产证,定金是否应退还?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31

案情回顾:
在承德市,闫女士通过高某经营的某信息服务部,认识了有意出售房产的李某。2013年6月16日,闫女士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并加盖了信息服务部的印章。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约定,房款为30万元,定金为5000元。协议中还规定,截至9月31日,若闫女士不购买该房屋,定金不予退还;若李某不出售该房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闫女士将定金交由信息服务部保管,随后信息服务部于8月23日将该定金转交给了李某。

在此期间,闫女士以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进行合法交易为由,提出终止协议。同时,李某所售房屋仍存在银行贷款,且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买房人为其丈夫。三方均承认该房屋暂无产权证书的事实。信息服务部也未向双方收取任何中介费用。为追回定金,闫女士将李某和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闫女士定金5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定金协议,明确约定若购房人不购买房屋,定金不退。此外,闫女士在明知房屋无房本的情况下,仍查看了房屋并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李某指出,该房屋并非不能出售,只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对房屋是否具备产权证书进行明确说明,闫女士在得知房屋无证后选择终止交易,并非出于恶意。此外,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若要完成转让,需获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由于银行未同意,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李某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未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定金的交付与收受,旨在锁定交易机会并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第122条则指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交易,但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也可参考适用。

对于涉及按揭贷款的房屋买卖,贷款人需承担向银行偿还贷款的义务。若其将房屋出售,实质上是将还贷义务转移给购房人,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此类义务的转移需经债权人(即银行)同意。若银行不同意交易,对买卖双方而言属于意外因素,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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