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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绿地变医院,业主维权遭诉讼时效限制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74

案情回顾:原本的相邻绿地被改建成医院
业主林先生表示,购房时的规划显示,其房屋的阳台与窗户正对着小区的绿化用地,而绿地南侧原计划建设一栋五层的公建配套卫生院。然而,实际建成的却是一栋九层高、总建筑面积达11395平方米,并设有太平间的正骨医院大塘分院综合医疗楼。林先生认为,规划局的验收和发证行为导致其住宅由原规划中与绿地相邻变为与医院相邻,侵犯了其通风权、健康权以及享受绿化环境的权利。他指出,小区规划中并未包含正骨医院大塘分院医疗楼的项目,因此该项目的建设、验收及发证行为属于违法。为此,林先生将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并将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列为第三人。

法院判决:诉讼时效已过,败诉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其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规划局于1999年12月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林先生直到2006年7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5年诉讼时效,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林先生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然而,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许可证是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文件,并未直接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规划变更损害业主信赖利益
《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规划变更的规定,为业主们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聚德花苑的业主们自2006年7月起,陆续将卫生局、房管局、规划局、疾控中心等政府职能部门告上法庭。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多家媒体报道。在此过程中,原本停工的医院一度复工,引发业主强烈抗议。2006年10月31日,300多名业主聚集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现场警力迅速到位,局势一度紧张。

目前,聚德花苑业主涉讼的10多起案件中,已有5起一审判决,业主均败诉。其中2起法院认为业主对医疗楼不享有产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余3起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被裁定驳回。业主们的维权之路似乎陷入困境。

随着《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业主们看到了一丝希望。他们引用《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指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认为卫生院应属于业主共有,将其改为医院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一步支持了业主的诉求。

林先生在拿到终审判决后表示,虽然感到无奈,但他仍坚定地表示:“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居住权益!”

此案作为广州最早的经济适用房之一,其引发的规划变更问题具有代表性。随着房产新政的推进,经济适用房的比重将逐步增加,而业主在公共配套规划变更中的权益如何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专家指出,当前法律体系中对公共配套变更的规范尚不完善,未能充分考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业主参与规划变更决策的渠道不畅,其诉求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未来应建立听取业主意见的机制,确保公共配套规划变更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以减少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寻租现象。

尽管经济适用房减少了部分出让金,但房屋产权仍归业主所有。无论房屋类型如何,业主都享有相应的公共权益。如果在购房时发现自家窗户正对着太平间,即便房价再低,购房者也不会接受。因此,业主对规划的信赖应受到法律保护,规划变更不应轻易剥夺这种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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