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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计算?法院判决明确责任与时间范围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92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8日,业主尹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6.0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204.59元,总房款为533781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尹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尹某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在接到退房要求后10日内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0.5%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尹某一次性支付了总房款538000元,开发商随后交付了房屋。此后,尹某一直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未果。最终,尹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两证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则辩称,由于尹某未及时提供办理两证所需资料,也未缴纳相关税费,直至本案审理期间的6月9日才补齐材料,因此未办证的责任在尹某,而非开发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如何界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在验收房屋后,始终未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规定税费,责任在原告,开发商不应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尹某在6月9日补齐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后,至今仍未取得两证的责任在开发商,因此违约金应自6月9日起计算至两证办出之日。
第三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未履行报送资料的义务,构成违约,违约金应自期满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直至开发商按约报送材料之日为止。

律师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 **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局。然而,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因此构成违约。原告未能提供资料及未缴纳相关税费,不能成为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

2. **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从180日期满次日起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报送资料。房屋于2013年4月18日交付,180日期满为2013年10月18日。从该日起,开发商即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自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同时,开发商在履行报送义务后,其违约责任即告终止。若将违约金计算至两证办出之日,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向尹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起始时间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期满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终止时间为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将办理两证所需材料报送至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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