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协商处理的情形及交警处理流程详解
一、哪些交通事故可以协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也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应填写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信息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
如双方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依据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选择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以下情况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二)驾驶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四)发生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但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存在争议;
(五)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二、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存在争议,交警将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迅速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勘查,并当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随后撤出现场,恢复交通;
(二)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
(三)双方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详细说明事故经过;
(四)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无责方需将维修费用发票交予责任方;
(五)无责方离开现场后,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交警部门出具相关责任认定凭证,责任方可凭此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