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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上岗为由解雇员工是否需支付补偿金?法律解析与赔偿标准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80

案情介绍:关某在某公司工作四年,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尚有一年到期。2014年2月,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冗余,遂推出“竞争上岗”制度,并发布通知称:车间现有员工70人,经考核,成绩排名前40名者可继续留用,其余人员将被解聘。关某的考核成绩未进入前40名,公司遂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与关某的劳动合同。关某认为公司此举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向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而本案中,公司已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表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以“竞争上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并未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条件,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应支持第二种意见,即公司应向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 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二是符合该条所列的三种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虽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但“竞争上岗”的结果并不能证明关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更未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违法解除。

2. 公司应支付双倍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本案中,关某在公司工作满四年,公司应按照四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再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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