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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与限制条件解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要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69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部分学者使用“标准合同”这一术语,也有学者称为“附从合同”或“定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格式合同的要约面向不特定公众发出,并在某一特定时期内规定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2. 合同的条款由一方当事人单方事先拟定;
3. 由于条款具有定型化特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无法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
4. 格式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存在;
5. 在大多数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往往具备显著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合同的相对方则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为实现合同的公平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方,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设定了若干限制条件:
1.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在对方要求时作出解释;
2. 若格式合同中免除提供方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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