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定义及争议处理方法,如何正确解释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包括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势一方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三方面的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
2.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处理方式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在特定事实基础上,依据相关原则对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通常情况下,若格式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清晰,当事人之间对条款的理解一致,就不会产生争议。然而,当条款存在歧义或当事人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一致时,需依据《合同法》第41条所规定的三项特殊解释原则进行处理:
1. 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多数人准备的,因此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而非仅依据条款制定者的主观理解。
2. 对于某些特殊术语,应作出一般意义的解释。若条款中使用的术语或知识超出可能订约者的理解能力,则不得主张其具有特殊含义。但若合同适用对象本身具备专业知识(如海上保险条款),则应依据该专业群体的理解进行解释。
3. 若格式条款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对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定者的原意存在差异,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的一般理解为准。在不同地域或职业群体中,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应以这些群体中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理解为解释标准。
综上,当格式条款存在理解争议时,应优先考虑通常理解,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