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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注意事项及无效情形详解,保障合同公平合法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13) 浏览 169

一、使用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保障合同的公平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应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所谓“合理方式”,是指通过使用显著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手段,使对方能够清楚注意到相关条款,并在必要时进行解释。
2. 如果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不得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
3.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存在不一致,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内容。
4. 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等方式,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也不得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拟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同意签订合同。合同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若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则格式条款无效。
2.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合谋,故意损害第三方或国家、集体的利益,此类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条款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即当事人表面上进行合法行为,实则隐藏非法意图,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精神,属于无效条款。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的拟定应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若条款内容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人民健康或毒害社会风气,即使双方同意,也应认定为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若格式条款的订立目的、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此处所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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