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假宣传售房,购房合同能否撤销?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案情介绍:
开发商在销售“豪逸·御华庭”楼盘时,自2010年起进行了广泛宣传,称该项目位于岐关西路,是“城央唯一百万平方米豪宅巨著”,并宣称“项目占地三百亩”、“小区前沿是一个整体大型商业中心”。然而,至2012年5月,部分业主发现,此前被宣传为属于豪逸·御华庭地块的约80亩土地,实际上属于另一开发商。此外,由于项目被其他开发商的地块隔断,原本承诺的配套设施不复存在,业主的居住景观也受到影响。
2012年6月,近60位业主联名向开发商递交公开信,指出部分住宅和商业中心规划在他人地块上,要求退房并赔偿一半损失。2012年7月26日,豪逸·御华庭在销售中心召开发布会,首次正式回应地块规划问题。据恒茂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钟锦豪透露,最初协商购买该7字型地块时,对方报价为70万元/亩,但后续细节谈判中,价格飙升至近300万元/亩,远超开发商的承受范围。为确保项目整体品质,恒茂公司最终选择放弃购买该地块。
2012年7月至8月期间,共有130位业主陆续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返还已付房款的30%。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恒茂公司在广告宣传及现场展示中夸大或虚构了项目信息,如“城央唯一百万平方米豪宅”、“占地300亩”、“10万平方米罕见大体量商业配套”等,这些宣传误导了购房者,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120位业主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将涉案商品房的价款调整为合同价款的70%,并要求恒茂公司返还差额部分,同时承担诉讼费用。另有10位业主则请求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购房款的30%。
对此,恒茂公司曾回应称,“300亩”的宣传仅为前期概念性设计,并未最终确定,且在沙盘上已作出相应提示,强调以政府最终批复为准,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公司认为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恒茂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二是业主请求撤销合同是否成立;三是业主主张的30%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焦点一,法院通过核查恒茂公司曾在媒体及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认定其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具有主观故意。宣传中提到的“占地300亩”和“10万平方米商业配套”等信息,结合其提供的沙盘模型,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民事欺诈。
对于焦点二,法院指出,虽然法律赋予购房者在遭受欺诈时撤销合同的权利,但并非所有欺诈行为均可导致合同撤销。本案中,“占地300亩”的宣传仅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并未作为对购房者的明确承诺;同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已约定“宣传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宣传内容并非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也未在正式合同中体现。法院认为,购房者在购房时通常会对房屋本身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仅凭宣传面积和沙盘模型做出决定。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合同并非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业主请求撤销合同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法院认为,业主主张按总房价30%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酌情判定开发商应按总房价的3%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