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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退房,开发商应赔偿贷款利息及首付款存款利息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331

案情介绍: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屋,但由于总房款高达70万元,她一度犹豫不决。公司工作人员李先生察觉到她的顾虑,建议她通过银行贷款购房。刘女士随后向银行贷款60万元,并支付10万元首付款,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公司通知刘女士可以接房。然而,刘女士在验房时发现,房屋面积误差比例高达5%,且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遂要求公司退房。房地产公司起初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沟通。最终,在刘女士持续施压下,公司同意退房。此时距离购房已有一年半,刘女士已向银行支付了2万元贷款利息。在向公司索要相关损失未果后,刘女士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因房屋质量问题退房时产生的2万元贷款利息应由谁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公司只需退还刘女士已支付的房款,贷款利息应由刘女士自行承担。理由是,公司人员仅是建议贷款购房,最终决定权在刘女士,因此其不应承担额外的利息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公司应退还房款并赔偿刘女士2万元贷款利息。因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其利息损失。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房地产公司除退还房款和赔偿2万元贷款利息外,还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刘女士10万元首付款的存款利息。理由是,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刘女士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其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还应承担因违约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要求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恪守诚信,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毁约。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刘女士支付首付款及按揭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导致刘女士无法正常居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正义衡平的理念,开发商应赔偿刘女士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理论,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刘女士无法实现购房居住的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刘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应退还全部房款。

再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刘女士因房产公司违约,不仅无法入住,还承担了2万元贷款利息的支出。此外,其首付款10万元本应用于购房,但由于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刘女士被迫将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相应的存款利息损失。因此,开发商应赔偿包括贷款利息和首付款存款利息在内的全部损失。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相关损失。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面积误差比例超过法定标准,刘女士的诉求应得到支持。房地产公司不仅应退还房款,还应赔偿其因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贷款利息和首付款的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刘女士要求退还房款、赔偿贷款利息及首付款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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