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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车库归属问题解析:未登记是否属于买方?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84

案情回顾:2013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县城某小区7栋2单元203室的房屋出售给吴某,房屋总价为35万元,并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在购买该房屋后,另购入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该车库并未在房产证上进行附注登记。交房时,吴某要求黄某一并交付车库,黄某予以拒绝,吴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该车库应归属于谁?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库与房屋之间存在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从物应随主物一并转让,因此车库应归吴某所有。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黄某是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点分别购买了房屋和车库,且目前商品房买卖中车库通常为单独计价、单独交易的标的物。由于房产证上未附注登记车库,且房屋买卖协议中也未提及车库的转让,因此车库与房屋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应归黄某所有。

律师说法:关于二手房买卖中车库归属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与车库是否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我国法律虽未对主物与从物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二是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三是与主物同属一人;四是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本案中,车库虽然符合前三个要件,但不符合第四个要件。当前商品房交易中,车库通常作为独立的财产进行计价和买卖,且未与房屋捆绑交易。因此,车库与房屋之间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此外,许多楼房本身并不配备车库,房屋仍可独立进行买卖和使用,进一步说明车库并非房屋的附属部分。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就车库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也未涉及附赠或出租,且房产证上未登记车库,因此黄某并未对该车库进行处分,该车库应依法归黄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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