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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支持补偿30万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77

案情回顾:2009年5月,妻子蒋某发现丈夫韩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维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另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需支付30万元补偿金。2013年1月6日,蒋某在家中发现韩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韩某依协议支付30万元补偿。韩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拒绝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仅是一种法律价值导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应视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 夫妻忠诚协议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具有可诉性。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使这一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对这一义务的具体化,赋予其可执行的内容,使抽象的忠诚责任具备法律可操作性。本案中,韩某与李某的婚外情行为已严重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因此应依协议支付蒋某30万元补偿。

2.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具有可执行性,就应被认定为有效。本案中,蒋某与韩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亦未侵犯对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 婚姻法允许夫妻通过约定处理财产,赋予其对财产的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以忠诚义务为核心,但其本质仍属于财产约定范畴,具有明确的利益指向。该协议既体现了对夫妻情感的保护,也涉及财产补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4.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夫妻忠诚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也是婚姻道德的底线。婚姻建立在情感与性爱基础上,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其稳定性很大程度依赖于双方的忠诚。通过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遏制婚外情的发生,增强夫妻之间的责任感,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家庭社会的和谐。本案中,蒋某与韩某签订协议,正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彼此行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韩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蒋某支付30万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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