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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谁支付?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79

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由谁支付?

原告朱某甲诉称,其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月1日生育女儿朱某乙。双方于2009年4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除可报销部分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直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

然而,被告陆某至今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朱某乙自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7200元及医疗费人民币320元;2、自2011年5月起,被告每月支付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除可报销部分外由双方各半承担,直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被告陆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3日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婚生女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除可报销部分外由双方各半承担,直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陆某应依法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结合双方协议内容及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婚生女朱某乙自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7200元及医疗费人民币320元,合计人民币7520元;

二、自2011年5月起,被告陆某每月应支付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方式为:2011年5月至12月的生活费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此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付清;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除可报销部分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于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直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陆某承担。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后,无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均有义务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抚养义务主要体现在经济支持上,旨在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就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依约履行。被告陆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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