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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工人需要负怎样责任 劳动者维权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7) 浏览 135

一、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威海工业新区苘山荣佳箱包厂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到被告处工作。2014年2月6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元,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500元。

被告威海工业新区苘山荣佳箱包厂辩称,原告带领职工闹事,被告将其辞退,被告不欠原告工资。故被告要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9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6日,被告将原告辞退。此前一年内原告月平均工资为1300元。

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31.25元。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讼中,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带领职工闹事。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工资表在卷佐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工作过程中,被告将其辞退,虽然被告主张辞退原因系原告带领职工闹事,但被告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本案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维权需要把时间控制在时效期间内,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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