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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报酬怎样追索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7) 浏览 158

一、案件事实

原告圣城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圣城公司诉称,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做出了济劳人仲案字(2013)第48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1、被告工资一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告根本无需向被告支付最低工资差额;2、济劳人仲案字(2013)第483号仲裁裁决书对带薪休假认定和补偿金额应不予认定。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承担支付工资差额部分和带薪休假的报酬义务。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被告的工资多年来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没有享受带薪休假待遇,裁决书是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发放的部分工资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被告徐某某低于该标准的差额部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收入台账记载的数额,徐某某历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共计13632元。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因被告主张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已超出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2012年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2224元【(950元*2个月+1100*10个月)/12个月/21.75天*15天*300%】,扣除已支付部分741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1483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五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于1990年12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徐某某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13632元。

3、原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徐某某2012年未休带薪休假的劳动报酬1483元。

4、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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