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北京首例一房二卖被判刑案例解析
二手房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许多卖家在遭遇一房多卖后,因缺乏有效证据而无法维权,或者仅赔偿定金便不了了之。然而,北京首例将一房多卖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例,为众多购房者和卖家敲响了警钟。那么,二手房卖家一房多卖该如何应对?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罗云成为北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她曾隐瞒房产被法院冻结的事实,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房产位于石景山区古城路,面积为26平方米,原产权归罗云所有。2010年9月29日,罗云在同一日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将该房以50万元和5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翁某与李某。令人意外的是,两位买家后来相识,发现购买的是同一套房产,遂找到罗云交涉。罗云退还了翁某的房款,并承诺将房屋过户给李某。然而,她随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因此将罗云告上法庭。
2010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罗云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罗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法院已对该房产的交易手续进行冻结。2011年3月11日,罗云再次通过中介将房屋出售给徐某,骗取购房款50万元。5天后,其上诉案维持原判。随后,因当事人举报,罗云被警方控制,并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
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罗云在明知涉案房产已被法院裁定冻结、无法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事实,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其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罗云不服,提出上诉,但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指出,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结合卖房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若房主出于牟利目的,且无同时履行交付房屋的意愿,可能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反之,若房主虽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并无非法占有房款的故意,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在本案中,罗云虽声称自己是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房产,但其行为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在房屋已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造成了购房者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律师提醒,一房多卖行为需引起高度重视。在二手房交易中,此类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一旦涉及恶意隐瞒、虚构事实或导致他人重大损失,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常见的诈骗情形包括:故意隐瞒房产被查封、冻结的事实;在已有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的情况下仍擅自出售;伪造授权书或冒充房产所有人等。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提高警惕,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