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
原告某公司将3万平方米商厦分割成商铺销售给90家业主。2003年8月,被告魏某购买原告商铺一间,面积20平方米。双方依约付款及交铺,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2004年1月,某百货公司承租商厦,后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商厦停业,众业主纷纷解约。原告被迫回购商铺,对大厦重新布局。回购中,仅有原在商厦独立经营的被告不愿退铺,导致商厦不能完成重新布局。2006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购铺合同,被告返还商铺,以便其完成对商厦重新调整。被告辨称:购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求无理,应予驳回。
法院审判:可以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铺合同合法有效,但因被告继续履约所需费用过高,合同应解除。法院遂判决:解除合同,原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被告损失30万元;被告返还商铺。
律师说法:
1、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违约方可解约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2、本案商厦因他人经营不善停业,被告已不能通过经营商铺获利。原告依众多业主要求收回商铺,并对商厦重新布局。在重新布局后,商厦已不再具有独立经营的氛围及条件,被告更难通过单独经营商铺而获利。同时,如继续履约,则原告必须以其3万平方米面积来为被告22.5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将导致原告所获利益严重不平衡。此属《合同法》第110条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从权衡双方利益,依照公平原则,尽管双方购铺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也应予以解除。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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