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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合同效力,有效还是无效?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1) 浏览 155

案情简介:划拨土地上房产买卖

原告曹某、季某(乙方)与被告崔某、徐某(甲方)于2011年5月11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区金沙镇天诚房产中介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沙镇花行桥新村20号楼202室(67.93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总售价为41.8万元。中介成交费由甲、乙双方各负担4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2元,余款39.8万元,甲方2011年8月份交钥匙时,乙方款清后,双方即办理过户(交房前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清)。房产证过户费、契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的赔偿金为总房价的20%。原告曹某于当日汇款2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崔某于次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另查明,徐某未出面签订合同,合同上徐某的签字系由其丈夫崔某代签;出售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天诚中介负责人钱某证明,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原告负担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曹某、季某认为,划拨土地不应进入市场流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同时,本案徐某未在合同上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遂起诉至南通市人民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定金2万元。两被告在审理中不同意返还房屋定金,并要求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诉称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两被告始终愿意出售房屋,并无违约之情形。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而本案当事人约定转让房屋则该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依法转让。由于该房屋所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系被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地产转让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后还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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