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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酒驾致人伤残,被挂靠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46

的哥欧某驾驶的出租车挂靠于A运输经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并按期缴纳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三个月前,欧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超速引发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庞某。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欧某系酒后驾驶,因此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庞某七级伤残,造成近35万元的经济损失。

欧某的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庞某认为,欧某的个人赔偿能力有限,遂将保险公司、欧某及A公司一并诉至法院。A公司则辩称,其并非车辆的实际车主或承运人,与庞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且欧某并非其员工,双方无任何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后,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庞某12万元;其余22.6万元损失由欧某自行承担;A公司则需对庞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阶段,法院发现欧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6万元,遂从A公司账户中强制划拨16.6万元,用于赔偿庞某。

在我国,大多数出租车是以挂靠形式运营的,即由司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定期缴纳管理费。由于挂靠人(即司机)需承担车辆的维修、运营等各项费用,且经济实力通常较弱,而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则通过挂靠经营获取利益,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因此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此类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还应包括被挂靠的运输公司。

在遭遇出租车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应当将出租车运营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获得及时、全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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