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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 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3) 浏览 139

案情简介: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

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系亲戚关系。2012年9月22日,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签订《合伙协议书》,之后,双方共同经营挖机生意,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二手挖机和宽体货车各一台。后因未按时向挖机公司偿还分期款项,挖机和宽体货车由挖机公司收回。合伙期间,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有多笔经济往来。2013年10月17日,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口头商定退伙,被告聂某向原告彭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彭某现金35万元,于明年7月30日前付款。借款人:聂某。”借条出具后,被告聂某未向原告付款,以致成讼。

法院判决: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由合伙关系转为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2013年10月17日被告聂某向原告彭某出具的借条性质问题。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签订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挖机生意,双方系合伙关系。2013年10月17日,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口头商定退伙,被告聂某向原告彭某出具借条,该借条的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虽然被告聂某对口头商定退伙事宜予以否认,但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对原告彭某退伙及合伙结算的认可。该借条系被告聂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将先期合伙投入的资金转为借贷款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聂某应按借条内容履行偿还欠款35万元的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的性质?

退伙是指原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抽回属于他(或她)的资本,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可知,原合伙人退货时,应当退还其入伙财产,具体份额和方式可由双方协商。

就本案而言,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从本质上讲,属于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及退还,具有合同性质。该借条是双方自愿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表现,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确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合伙人退伙时出具借条,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由合伙关系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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