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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如何维权?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包含精神损失?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5

2010年1月9日,杨某驾驶一辆小面包车行至城北桥头时,将自东向西过马路的林某撞倒。林某所骑的自行车被压碎,本人也受了重伤。事故发生时,杨某并未意识到自己撞到了人,直到驾车前行约500米后被路人拦下,才得知撞人一事。随后,杨某立即返回现场,并将林某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经医院诊断,林某颅骨缺损,伤情较重,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经相关部门鉴定,林某所受伤害构成重伤,且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

林某在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86,352.9元,以及误工费和自行车损坏等其他费用共计23,145.2元。然而,林某仅支付了12,539元医疗费,其余费用尚未得到赔偿。为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其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剩余费用共计1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且该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应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驾驶机动车与林某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杨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给林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因此支持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经核定,林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35,556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承担120,150元,剩余部分由杨某负责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杨某共同赔偿林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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