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间写的借条有效吗,夫妻间的借条不用偿还
案情介绍:离婚时夫妻间写的借条有效吗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5年夏天在网络聊天中相识,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08年原、被告协商离婚,后因信用卡还钱问题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09年11月24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婚后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关于债务,被告刘某某称原告陈某在2008年向其提出离婚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名下信用卡消费了5.3万元,现原告尚欠1.3万元未给付被告。原告认可信用卡消费,但称该款系用于原、被告家庭的消费支出,应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偿还。
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于2009年2月25日代原告向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2万元。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出具借条,同意偿还被告2万元,后原告陆续给付被告1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庭审中,被告称银行信用卡欠款现已自行全部还清。
法院判决:夫妻间的借条不用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对此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且双方在结婚前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该债务因与共同财产混同而灭失。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消费信用卡系用于个人支出,且信用卡内欠款已付清,双方的共同债务亦不存在。对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条是否有效
刘某某在庭审中陈述,陈某在双方协商离婚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刷卡消费,之后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要求陈某按照借条所书内容,还清借款。对于借条的效力,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陈某的借条是其亲笔所书,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务即使存在,也因双方的财产与债务混同而灭失,故该借条是无效的。法院判决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陈某和刘某某在离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和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共同承担。这里所述“共同”,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全部的权利,也承担全部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相互间在理论上无法产生个人债务,即使客观上发上了,也因与共同财产混同而灭失,故刘某某要求陈某按照借条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