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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39

案情简介: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1年5月、6月间,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了“2#高速线材工程”、“高炉喷轧二期工程”、“炼钢扩建改造系统工程”三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A公司组织施工,履行合同,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B公司拖延付款至今未予结算。为此,A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偿付A公司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受理该案后,B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2014年11月3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均同意再次起诉的案件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该案系因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诉讼标的1亿多,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讼争工程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案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该辖区,诉讼标的为103645972.84元,应由该院管辖。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知,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管辖事项,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法院时,如果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内容不一致的,则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换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以约定管辖排除专属管辖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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