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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服法院判决,债务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259

案情简介:董某向包括林女士在内的5名债权人共计借款1200万元。林女士等5人均已对董某提起诉讼,相关判决现已生效。目前,董某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市场价值为500万元。该房产被其中一名债权人张某因诉讼保全而查封,并最终通过拍卖获得450万元的变现金额。林女士及其他4名债权人均持生效判决书,要求参与该房产的分配。法院据此制定了一套分配方案:首先足额清偿张某和李某的债权,剩余款项由林女士等三名债权人按照各自判决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林女士认为,张某虽进行了保全,但仍应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参与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于已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执行所得价款首先用于扣除执行费用,再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比例进行分配。清偿后仍有剩余债务的,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清偿义务。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所有债权人及被执行人送达。如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在收到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若未提出异议的一方在十五日内未表示反对,法院应依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修正。若提出反对意见,则应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若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法院则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案分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作为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应首先得到清偿。而张某虽进行了诉讼保全,但其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应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林女士作为普通债权人,若对分配方案不满,应在收到方案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应依据异议内容调整分配方案;若提出反对意见,则林女士可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若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则将按照原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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