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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放高利贷,受害者可依法撤销或变更借款合同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26

去年5月初,金某的母亲突发脑溢血,急需住院治疗。为了筹措医疗费用,金某向邻居桑某借款两万元,并约定半年内归还。桑某同意借款,但要求按月息5%支付利息。在情急之下,金某无奈写下了一张金额为2.6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双方因利息问题产生纠纷,桑某遂将金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桑某持有金某书写的借条,但该借款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违反了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金某偿还桑某本金两万元,并支付利息1083.2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本案中,桑某主观上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金某在紧急情况下被迫签署借条,其意思表示并非真实,且桑某所获得的利息收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因此,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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