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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老板向未成年借款人追债 法院判决双方各担30%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02

【未成年人借款案】中学生娄某在校期间向西峡县某网吧老板柴某借款1500元,随后将全部款项用于玩游戏机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限届满后,柴某多次向娄某索要,但娄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柴某将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娄某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判决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其余欠款由娄某的监护人负责偿还。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指出,判断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其是否能够理解行为后果以及标的金额等因素。

据此,若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方,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娄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借款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原告在明知娄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仍提供借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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