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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借款用于走私仍出借,法院驳回诉求并收缴非法资金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59

【用途违法的借款】辛某因生意连年亏损,听闻走私电子产品利润丰厚,便心生贪念,决定冒险一试。在筹集资金时,他想到了昔日战友李某,便将这一计划坦白告知。出于对战友的情面,李某借给辛某5万元。辛某随后利用这笔款项从外地购入一批电子产品,但在销售过程中被相关部门查获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借款到期后,李某持借条将辛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用于非法贩卖电子产品的5万元借款予以收缴。【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清楚辛某借款用于走私电子产品这一违法行为,仍选择出借,该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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