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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逼签欠条被法院认定无效,法律如何界定胁迫行为?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73

几年前,江某与张某合伙经营服装生意,期间双方存在多次经济往来。后来因关系恶化而断绝联系,但张某仍拖欠江某部分货款未偿还。今年5月,江某采取非法手段将张某拘禁,并强迫其写下一张2.5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江某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全部欠款。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江某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张某签署的借条无效,依法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其中,胁迫是指一方以对他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张某是在江某的胁迫下出具借条,其行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条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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