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除名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与法律保护解析
案情:员工长期未上班,企业改制时将其除名
原告蔡X自1987年10月起在被告河南省X建材厂工作,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1996年12月13日,被告以原告长期未上班为由,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2010年8月,河南省X建材厂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证〔2003〕8号)等相关文件,启动企业改制程序。2011年4月,被告对外公示了企业改制补偿名单,蔡X发现被列在除名名单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于2012年10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告支付1998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补交同期养老保险金,并支付1987年至2010年间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8000元。
法院判决:员工应在知道被除名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一方主张长期待岗,另一方主张劳动关系已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被告虽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因此该主张不成立。被告在2011年4月进行企业改制并公示补偿名单,原告在此时得知自己被除名,即应视为其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在2012年10月9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蔡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仲裁申请需在一年时效内提出,以保障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在2011年4月得知被除名,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已明确。然而,原告在两年后才提出仲裁申请,已明显超出法定时效。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合法有据的,处理得当。因此,员工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如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相关问题,建议事先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