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五大条件及被撤销后的赔偿责任解析
一、合同撤销的条件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身份、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其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包括:
a、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
b、误解直接导致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c、误解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而非故意为之。
2.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对其明显不利、利益严重失衡的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要件包括:
a、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表现为一方承担过多义务却享有极少权利,或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
b、另一方则以较小代价获取较大利益,承担较少义务却享有更多权利;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处于紧迫状态下作出意思表示。
3.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
a、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所告知的情况为虚假,且希望或放任对方因此陷入错误;
b、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将其欺诈意图表现于外部;
c、受欺诈人因该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意思表示。
4.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威胁或强迫手段,使对方在恐惧状态下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的要件包括:
a、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b、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c、胁迫行为干涉了表意人的自由意志;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
e、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接受不利条件。构成乘人之危的要件包括:
a、表意人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b、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不利状态而加以利用;
c、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d、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表意人因该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合同被撤销后的赔偿责任
合同被撤销后,仍可能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撤销后的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因合同被撤销,当事人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该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且可以确定的,而非主观臆测或设想。主张赔偿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合同撤销可能带来的损失包括:
a、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恶意谈判、欺诈、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b、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过错(如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非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过错是赔偿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58条,过错可以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欺诈或胁迫手段、乘人之危等情形。若为单方过错,则由过错方赔偿非过错方的损失;若为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故意方应承担更大责任;若双方过错相当,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其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或双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若无因果关系,则即使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后,非过错方基于对合同有效的合理信赖所支出的费用,如订约成本、履行支出等,应视为其损失,有权请求过错方予以赔偿。但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况下可能获得的期待利益(如预期利润或标的物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