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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离婚竟发现5年前已被判离,终审获赔39万元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87

2009年,谭女士因长期遭受丈夫幸某的打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法院工作人员却告知她:“你不是早就离了吗?”谭女士感到震惊不已,她从未收到任何离婚判决,也未曾签署相关文件。经进一步了解,她发现该法院早在2004年就曾作出过离婚判决,且双方的唯一共同财产——一套房产已被判归幸某所有。

谭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并未到庭,法院为何能直接判决离婚?更让她疑惑的是,多年来丈夫一直与她保持联系,所谓的“下落不明”并无事实依据。面对这一情况,她无奈之下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检察机关调查,谭某某与幸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共同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2002年3月,两人因矛盾产生分歧,谭某某离家生活,但双方仍保持联系。2004年,幸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未查明谭某某下落的情况下,以“下落不明”为由进行公告送达,并据此作出离婚判决,将房产判归幸某,同时判决幸某一次性支付谭某某7万元补偿。

罗湖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核实谭某某是否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该法条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才可适用公告送达。而本案中,谭某某并未被认定为下落不明,法院却以该理由进行缺席判决,剥夺了谭某某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将房产分割部分发回罗湖区法院重审。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幸某在接到再审通知后,故意拖延领取应诉材料的时间,并在期间将涉案房产转让,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财产分割时,法院认定幸某应少分得财产,并判决其按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的60%赔偿谭某某房屋损失39万元,同时赔偿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租金损失。

一审判决后,幸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幸某在原审中明知谭某某的住址信息,却故意隐瞒,谎称其“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正常送达,最终作出缺席判决。幸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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