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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能否追讨加班费?法院判决关键在证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69

案情:员工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原告于X在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由被告公司售后部经理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安排其在洗车房从事洗车工作。2010年1月,公司将其调至伙房负责员工餐制作。在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三年期间,伙房原本应由两人共同完成的工作全部由原告于X一人承担。在此期间,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在法定节假日轮班休息,但原告于X因伙房仅其一人,无法安排替班,故无法休假。同时,原告每月均上满勤,包括周六、周日。2013年1月,公司才招聘一名男工加入伙房,与于X共同工作。因工作意见不合,双方关系紧张,合作不畅。2014年2月22日,公司以原告于X为由将其辞退。现原告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79.06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71722.56元。

法院判决:员工主张加班费,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法院将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其提交的工作记录仅为个人记录,缺乏客观真实性,法院未予采信。被告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显示,原告在上述期间内并未存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原告虽对该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原告的加班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在主张加班费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需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加班时间较为久远,且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个人记录,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未采信其加班主张,理由正当。原告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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