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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员工退休维权指南:如何追讨养老保险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391

王某于1992年9月进入常州某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8月15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5312.5元,并终止劳动关系。然而,双方在退休待遇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未明确包含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内容。由于王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定公司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金7171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王某于2004年9月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3年8月。因此,公司应赔偿王某养老保险待遇54061元,扣除已支付的25312.5元,还需支付28748.5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某养老保险待遇54061元,扣除已支付的25312.5元,仍需支付28748.5元。

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并在因未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社保,且与单位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其合法权益面临挑战。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且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办法。该规定指出,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若连续工作满15年,则应按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相应调整。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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