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如何界定及判断标准
一、关于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应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对合同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存在一定难度,但通常认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误解的事实应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而非合同订立之后;
2. 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基本前提;
3. 重大误解应具有本质性,即若无此误解,当事人不会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 重大误解并非因当事人重大过失引起,否则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 单方的重大误解应导致合同履行结果明显不公平。
此外,在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时,还应结合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知能力进行综合考量。
二、关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应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规定,显失公平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 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无经验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评估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也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权利进行合法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能够理解行为内容并预见其后果,基于真实意愿作出权利处分,则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若古玩专家将一件价值10万元的古玩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另一古玩专家,虽有价格差异,但买受人并未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无经验,不构成显失公平;而若外行人将该古玩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古玩专家,且其本人当时并不知情卖价明显过低,则可认定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