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常见类型有哪些?
一、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具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此外,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此类合同中,受损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进一步明确,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但若当事人请求变更,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权利人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
2. 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尚未被确认有效,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即可在对方未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3.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如果受赠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 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未履行;
– 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赠与行为溯及地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此举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