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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提前收回店铺引发转让费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76

案情简介:房东收回店铺引发纠纷
2013年6月,王先生与某单位签订店面租赁协议,租赁位于路边的底商,租期为3年,约定按季度支付租金。2016年3月,该单位为便于管理,将整排位于马路边的店面统一出租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在取得店面使用权后,向原租户王先生等人表示,今后租金由其收取,原租户如不愿继续承租,可选择不再续约。王先生等人对此不满,认为房东在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店面转租给第三人,属于房东将承租人的店面转租给他人,因此房东应向其支付转让费,因为王先生等人在之前从上一手租户处承租该店面时已支付了相应的转让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法院未支持转让费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房东的行为是提前告知王先生等人,其在租赁期满后将收回店面,而非将店面转租给第三人。房东的意图是到期收回租赁物,且该行为并未对王先生等人造成实际损失。此外,按照行业惯例,房东若不希望继续将店面出租给原承租人,只需提前通知即可,无需额外支付转让费。因此,法院认为王先生等人要求房东支付转让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支付店面转让费是否合理
店面转让费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承租人经房东同意,将租赁物及附属权益(如装修、设备、经营项目等)一并转让给下一个承租人,所收取的超出正常租金的部分。根据这一定义,转让费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租赁物仍处于原租赁期限内;
2. 承租人主动提出转让,并与次承租人达成一致;
3. 转让行为需经房东同意。

因此,只有在承租人主动转让且获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转让费。而如果房东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收回店面或擅自将店面出租给他人,导致原承租人权益受损,原承租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转让费通常被视为一种优先续租权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转让费可视为行业内的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如自愿达成一致,应予以认可。但前提是转让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房东的行为是基于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店面的安排,而非将店面转租。因此,王先生等人主张的转让费请求并不符合转让费的构成要件,也缺乏法律支持。

总结而言,本案中房东的行为更倾向于到期收回店面,而非转租。因此,要求房东支付转让费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关于房东收回店铺引发纠纷及店面转让费合理性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实际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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