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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私自销售顶账房屋,能否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解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26

案情简介:债务人私自销售顶账房屋,能否要求偿还借款?

严某起诉称,根据《协议》的约定,A公司欠B公司工程款16563077元,同时欠严某借款17943489元,合计欠款34506566元。2009年9月,B公司将A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债权转让给严某,并已通知A公司。《协议》签订后,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仅在2009年7月偿还借款及工程款180万元,并以部分车辆抵顶欠款100.05万元,同时用花寺嘉苑8套房屋和富兴花园房屋分别抵顶欠款1158961.60元和1757420元。截至此时,A公司尚欠严某工程款及借款共计28785184.40元。由于A公司已将顶账房屋私自销售,严某遂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欠款28785184.40元,并支付违约金13802626.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A公司应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其基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能转让给个人。此外,《债权转让通知》中仅将工程款16563077元的债权转让给严某,并未包括开具发票的义务,因此B公司仍应依法承担开具该笔工程款发票的责任。虽然严某同意按3.4126%承担税金565231.57元,并主张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但由于其个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综上,A公司欠严某工程款和借款共计34506566元,扣除已抵顶和清偿的5716881.60元,以及涂料费46960元、电缆和纱窗相关费用23300元,A公司尚欠严某28719424.40元。因双方对欠款未约定利息,《补充协议》虽对《协议》的履行方式进行了变更,但并未再次约定违约金,故A公司应偿还欠款28719424.40元,并承担欠款的法定孳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债务总额

严某与A公司对《协议》和《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从协议内容来看,涉及工程款和借款两笔债务。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欠款总额,以及严某依据B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取得该笔工程欠款债权的事实,严某与A公司均予以认可。双方仅对A公司已实际归还的款项数额存在争议。

因此,法院依据《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严某与A公司之间工程欠款的债权债务总额为16563077元。至于《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涉及的个人借款及房屋抵顶内容,严某主张该借款为真实发生,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且协议内容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则认为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相关约定仅为工程欠款的担保,协议中除工程款部分外的其他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对于《协议》和《补充协议》中涉及的借款事实,由于严某主张为现金交付,应结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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