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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货物能否以借款追讨?法院判决支持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65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7日,A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B公司签订编号为“GG2013-05-27-01”的《供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钢材。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货款人民币49,519,000元。然而,B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始终未履行交货义务。因B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解除双方之间的《供需合同》,并判令B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49,519,000元,赔偿损失180万元,合计支付51,319,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A公司已依约支付货款,但B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且在A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A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部分,B公司长期占用A公司款项,导致其产生实际损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涉案款项的利息损失已远超A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故该院支持A公司要求赔偿180万元的请求。

律师说法:
判断供需合同内容是否有效,应从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供需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为有效。A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此外,A公司主张的180万元损失并未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货款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故该赔偿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以上即为关于未交付货物能否以借款方式追讨的相关法律分析,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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