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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末位淘汰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何维权?赔偿金计算详解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13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员工彭某被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民网报道,2014年3月10日,员工彭勃入职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招商专员,公司为其缴纳了五险一金。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14日,彭某月工资为3500元,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方案执行。

在工作期间,该公司为提升绩效,实行了“末位淘汰制”。2016年2月17日,公司以“根据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该员工予以淘汰”为由,单方解除与彭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向彭某支付了7000元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彭某的月平均工资为9924元。

2016年3月9日,彭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696元。

什么是“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企业常用的绩效考核方式,学术上称为“强制分类法”。该制度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的实践,并在中国部分企业中被广泛采用。其基本含义是,企业根据岗位职责和公司目标设定考核指标,依据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以此激励员工提升工作表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缺乏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能力,而末位淘汰仅是绩效排名的一种方式,并不构成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在本案中,公司以彭某考核末位为由解除合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也未履行法定的培训或调岗程序,故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且支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在本案中,彭某月平均工资为9924元,低于重庆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经济补偿标准为两个月工资,即9924×2=19484元。赔偿金则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即19484×2=39696元。公司已支付7000元补偿,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还需支付赔偿金32696元。

此外,即使某员工考核末位,若其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末位淘汰制并非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请求支付赔偿金。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法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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