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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借款写欠条让母亲还款,债务转移获法院支持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22

被告李某与被告桂某系母女关系。2012年6月8日,被告桂某以被告李某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原告孔某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孔某催要还款,被告桂某因无力偿还,请求延长还款期限三个月,但原告未同意。随后,被告桂某于2012年9月10日带其母亲及被告李某到原告处,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李某承担。当日,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借款本金200000元,月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需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并约定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李某以其名下的一套门面房作为抵押,并于2012年9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原告孔某向被告李某追讨借款,但被告李某未予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原告孔某并不相识,也未实际收到借款,是在女儿桂某的请求下,因精神状态不佳而签字。其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要求其还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孔某与被告桂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桂某应在借款到期后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桂某未能按时还款,其与母亲即被告李某协商将债务转移至被告李某名下,且原告孔某对此表示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债务转移行为有效,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对于被告李某提出的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的抗辩意见,法院指出,债务转移关系中,借款的交付对象仍为原债务人,即被告桂某。由于被告桂某未出庭证明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被告李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孔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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