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签订合同的三大准则
一、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如果此类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例如通过欺诈手段导致国有银行资产流失,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所告知的情况为虚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包括积极的虚假陈述,如将黄铜冒充黄金;也包括消极的隐瞒行为,如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
(3)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进而与欺诈方订立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欺诈与合同方是否有履行能力并无必然联系。有履行能力的一方也可能存在欺诈行为,而无履行能力的一方未必一定构成欺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应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一概视为欺诈,只有那些明知自身无履行能力却仍故意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货物等的行为,才构成欺诈。
二、签订合同的三大准则
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合同的顺利签署和双方的权益保障。以下是笔者总结的签订合同三大准则,供参考与指正。
**准则一:合同文本固定,内容简洁明了**
合同内容应尽量简洁,避免过于复杂和冗长。正如《孙子兵法》所言:“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在合同中内容越完善,越容易出现漏洞,也越容易引发争议和反复修改。过去公司曾使用6页纸的标准合同,详细列明产品功能、服务条款、违约责任等,结果在与客户签约时频繁遭遇修改要求,甚至有客户与我们反复协商两个月,将原本6页的合同修改为12页,最终仍未达成一致,反而陷入合同修改的僵局。
现在,公司采用新版2页纸的标准合同,仅列出产品种类、型号、价格、付款方式、免费保护期等基本条款,其他内容则以“友好协商”处理。这样既避免了客户因合同内容产生过多异议,也减少了公司与客户在合同细节上的纠缠。客户不会觉得被“欺负”,即使违约,也不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公司也无需承担过多责任。这种简洁明了的合同,有助于促进双方合作,实现“和气生财”。
此外,若公司处于市场主导地位,可制定内容详尽、条款完善的合同模板,禁止客户随意修改。但在公司尚未具备这种实力时,建议采用简化版合同,以降低签约成本和风险。
**准则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地,优先选择有利于己的法院**
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尤其是约定诉讼管辖法院。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希望避免纠纷,但为防患未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
例如,若客户为甲方,我方为乙方,最佳的条款应为:“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这一条款有利于我方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若希望兼顾双方利益,可采用:“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若无法做到更优选择,也可采用:“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准则三:坚持自身定位,不被刁难客户牵着鼻子走**
在签订合同时,大部分客户都是较为合作的,他们对合同条款不会过于苛刻,只要整体条款合理、不涉及严重的违约责任,通常都会愿意签约。然而,也有极少数客户较为挑剔,尤其是某些中小型客户,虽然签约金额不大,却提出大量不合理的要求,远超大客户。
面对这类“刁难客户”,应坚持自身的产品和市场定位,不被其无理要求所左右。若客户提出随意修改合同或增加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应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不与其纠缠。客户愿意签就签,不愿意签就拉倒,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在这些“劣质客户”身上。
同时,我们也不应奢望占据所有市场。市场机遇广阔,客户众多,只要抓住适合自身发展的客户群体,就足以推动公司发展。专注于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签约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实现更长远的合作。
**最后强调:合同的核心在于产品与服务**
无论合同条款如何设计,最终还是要以产品可靠、服务到位为基础。只有真正满足客户需求,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与口碑,从而实现长期合作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