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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及显失公平的判定方法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90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 在未被撤销之前,可撤销合同是有效的。
2. 可撤销合同通常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形成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多数法律均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3.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虽然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例如两者在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均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无效合同则主要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此外,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有效,而无效合同则自始无效。同时,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存在时间限制,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与无效合同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有权选择是否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变更合同,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当事人对此无选择权。

二、如何判定合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客观要件:即合同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存在明显失衡。具体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却享有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了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小的代价获得了较大的利益。这种利益的严重失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关于等价公平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意的法律精神。
2. 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另一方当事人处于草率、缺乏经验的状态,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公平。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必须综合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在理解显失公平制度时,还需明确其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别。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的给付与对价并不总是完全对等,存在一定的风险是正常的,且这种风险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如果因正常商业风险导致的利益不平衡处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则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而显失公平制度并非旨在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利益。此外,显失公平通常发生在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弱势地位订立合同的情形下,而正常商业风险则不存在这种利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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